提问:我持访问签证进入阿联酋,接受正式录用函后入职一家公司,然而该公司始终未为我办理居留签证,也未将此事告知我。这一情况不仅让我产生了高额的逾期停留罚款,我的身份还被标记为 “潜逃人员”。我向来遵纪守法,从未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目前也无力支付这笔巨额罚款。恳请贵报为我支招,我该如何补办合法的居留身份,又该如何申请减免这笔罚款?

回答:根据阿联酋2021年第29号联邦法令《外国人入境与居留法》第5条第5款的相关规定,外国人的访问签证到期后,除非已依法取得有效的阿联酋居留许可,否则必须离境。

该法令明确载明:“签证到期或注销后,外国人须离开阿联酋,除非已依据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取得本国居留许可。”

阿联酋身份、国籍、海关和港口安全局(ICP)可依据2022年第65号内阁决议(该决议颁布了2021年第29号联邦法令《外国人入境与居留法》的实施条例)第64条规定,对违反居留规定、逾期停留的人员处以行政罚款。

该实施条例规定:“身份、国籍、海关和港口安全局应对在阿联酋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按日处以不超过100迪拉姆的罚款,罚款从签证到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此次你的居留签证未能及时办理,过错在于意向雇主,你可向阿联酋居留与外国人事务总局(GDRFA)或身份、国籍、海关和港口安全局(ICP)提交录用函、雇佣相关文件,以及所有能证明你曾多次要求意向雇主为你办理工作签证的沟通记录。若相关部门核实,你的逾期停留并非故意为之,而是因意向雇主的过失造成,相关部门有权酌情减免你的逾期停留罚款。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访问签证到期前自行离境,是你本身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本文资料源自khaleej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