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推出了一套全面的新法律框架,用于规范在酋长国范围内遗失及弃置物品的申报、存放与认领方式。
根据新的《2025年第17号法令》,该法令由迪拜副总统兼总理兼迪拜酋长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发布,取代此前的2015年立法,并明确界定拾得者、物主、政府机构与迪拜警方的责任。

该法令强化了合规要求,引入更严格的拾得物申报时间表,并授权处以500迪拉姆至10万迪拉姆不等的罚款,重复违规者罚款最高可加倍至20万迪拉姆。
迪拜遗失物处理规定
该法令将“遗失物”定义为非物主主动放弃的、具有法律与金融价值的金钱或可移动物品,不包括流浪动物。
“弃置物”指物主有意或默示放弃所有权的、具有法律与金融价值的金钱或可移动物品,同样不包括流浪动物。
迪拜警方被授予完整权限,可受理申报、接管物品、妥善保管,并维护包含物品描述、日期、地点与拾得者信息的完整记录。
警方还必须建立电子系统来登记遗失与弃置物,有需要时公布拾得物,确定存放与公告成本,并按照该法令处理相关物品。
规定与时限
任何拾得遗失物的人——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除外——必须在24小时内于迪拜警方电子系统完成登记,并在48小时内上交物品。
拾得者被禁止使用、保留或主张该物品;违反规定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物品交付后,迪拜警方会开具正式收据,记录物品描述、状态、拾得者信息、拾得日期与地点,以及其他必要资料。
物主有权在迪拜警方处置物品前要求领回,若物品已被出售,则可在三年内要求领取其价值。
若根据该法令规定物品被无偿赠予或无偿处理,物主可向现占有人主张取回。
所有权主张
当多人同时主张所有权时,物品或其价值将授予获得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的当事人。
自拾得物公布之日起三年后,若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提出主张。物主要领回物品或其价值,必须支付存放与公告费用。
迪拜警方可向拾得者颁发表扬证书或给予相当于物品价值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0迪拉姆。
该奖励在物品处置后扣除,无论物主是否出现均适用。奖励条件由迪拜警察总长制定。
若物主在一年内未出现,拾得者可申请保留该物品,须遵守迪拜警方制定的规则与防范措施。若物主之后提出主张,拾得者必须归还物品。
责任说明
所有政府与私人机构均须配合迪拜警方,支持该法令的实施,电子登记拾得或弃置物,并在规定时限内上交物品。
迪拜警方可对违规行为发出书面警告,并设定整改期限。罚款范围为500迪拉姆至100000迪拉姆,若一年内重复违规,罚款可加倍至最高200000迪拉姆。
《2025年第17号法令》取代《2015年第5号遗失与弃置物品处置法》,并废除所有与之冲突的规定。现行法规在不与新法冲突的前提下继续有效,直至被新的决定取代。
该法令自刊登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本文资料源自arabian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