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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申诉法院在一份新的司法解释中表示,如果员工在工作中遭遇工伤,雇主有义务向其支付6个月的全薪。而且如果治疗期超过6个月,雇主需要支付一半月薪。

法院表示,这种情况下,不论是否牵涉雇员或保险公司,雇主有义务在接到主治医师开出的诊疗报告后支付医疗费用。

法院发布的新解释中表示,保险公司可以对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

申诉法院曾判处保险公司向一公司提供16.2万迪拉姆的赔偿金,用于向公司某驾驶公司车辆遭遇交通事故的司机支付医疗费用。

该公司起诉了保险公司,并要求一审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赔偿16.2万迪拉姆。公司称述事实称,该司机是被公交车撞伤,保险公司的保险项目中包括这一情况。事故造成公交车司机死亡,该公司司机受伤。

法院安排专家对该公司的损失进行了评估并出出具报告,之后法院裁决保险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9万迪拉姆。

不过,原告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将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金额上升到16.2万迪拉姆。

保险公司也表示不服一审法院判处,提起上诉。

申诉法院根据1980年《劳动法》第8号法案第144条和147条的规定作出判决。法案第144条对雇员工伤期间的权利进行了保障,而第147条则规定主治医师要详细报告伤病细节、雇员伤残程度以及相关治疗程序。法案还规定受伤雇员及雇主都应该递交报告。

申诉法院在判决中写道,在此案件中并没有明确的报告能够证明原告公司在雇员受伤期间支付的医疗费用。而且,公司并没有提供伤者的月薪数额,所以一审结果并不恰当。

因此,申诉法院受理了保险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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